請求不安的請求
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相互負有債務,并有一定的履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有具體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債務,在對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提供擔保之前,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代理記賬公司內層裝有合理布局的隔熱、吸聲的無機發泡型材或其他保溫材料,墻板經流水線澆注、整平、科學養護而成,生產自動化程度高,規格品種多。北京代理記賬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合同法》第68條規定,有義務首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履行:
營商環境嚴重惡化;
轉移財產,提取資金,避免債務;
喪失商業信譽;
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北京代理記賬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
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確立防御不安全權的條件
由于同一份雙邊合同,雙方互相負債
不安權是指雙方當事人因相同的雙向合同而相互欠債,并存在物有所值關系的雙向合同的履行。
后付款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存在著后付款義務人不能被視為付款的實際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是有條件的,只有當不安抗辯權具有不能實現的真正危險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支付后債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下降,存在著不能被視為支付的實際危險,包括: 經營條件嚴重惡化; 為避免債務而轉讓財產和提取資金; 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 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履約能力明顯降低,無法處理支付的實際風險,必須在合同訂立后發生。訂立合同時合同已經存在的,知情而仍然訂立合同的,法律不需要對首付義務人給予特殊保護; 不知情的,可以通過合同無效制度解決。
有履行順序和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是首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
第一債務人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債務。
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未能為以后的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合同法第68條。
行使不安抗辯的權利
為了兼顧后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應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該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先給付義務人并負有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