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相互負有債務,并有一定的履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有具體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債務,在對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提供擔保之前,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北京代理記賬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代理記賬公司內層裝有合理布局的隔熱、吸聲的無機發泡型材或其他保溫材料,墻板經流水線澆注、整平、科學養護而成,生產自動化程度高,規格品種多。《合同法》第68條規定,有義務首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履行:
由于相同的雙重責任合同,兩種債務是相互負債的,兩種債務之間存在對價關系。代理記賬公司內層裝有合理布局的隔熱、吸聲的無機發泡型材或其他保溫材料,墻板經流水線澆注、整平、科學養護而成,生產自動化程度高,規格品種多。像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不安抗辯權只能在雙邊合同中產生。因此,單方合同和不完全雙邊合同不能產生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邊合同屬于不同時間的履行。延遲履行是指雙方履行義務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義務,另一方后履行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部分買賣合同普遍采用同時履行原則。對于下列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的特殊規定外,應當采用不同時間履行原則。這些合同包括租賃合同、合同合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經紀合同、中介合同等。
第一履約方的債務到期償還。如果履行時間尚未屆滿,甲方只能暫停履行的準備,不得停止履行。
履約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履約方在訂立合同后已經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1.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②喪失商業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⑤其他情形。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與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有較大差異,即較寬松,這顯系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相關規定。
圖2。合同成立后,后一方當事人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在大陸法系國家,有兩種立法: 一種是后履約方有形財產的減少,這是德國和瑞士民法通過的; 另一種是財產的減少,如奧地利民法典第165條所述。我認為第一種立法更合適。合同訂立后,履約方的財產減少,而履約方知道或者不知道過失的,履約方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沒有必要保護,履約方不知道過失的,可以以嚴重誤解或者欺詐為由請求救濟。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履行后當事人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